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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即日起对全市在建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开展大检查!安全帽、安全带总包统一采购!

日期: 2024-03-30 来源: 米乐体育在线官网首页app 阅读: 1

  原标题:住建局:即日起,对全市在建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开展大检查!安全帽、安全带总包统一采购!

  日前,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严禁不按规定采取可靠防护进行临边高处作业,发现“生命绳”等防高坠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系挂安全带开展临边高处作业的,一律予以责任单位和人员红色警示。

  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按规定一律予以红色警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重点复核“六不施工”落实情况,发现被抽查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律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市建筑站、市市政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多起高处坠落安全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持续推进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现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通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高坠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逐步提升行业监督管理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切实解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障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六不施工”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做好以下方面整治工作:

  1.组织全员再教育。全市所有在建工程必须组织一次全员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度。要结合工程实际,采取趣味性、多样性、通俗易懂的培训方式,将预防高处坠落的相关联的内容作为宣讲、提醒的重点。未经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人,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每日作业再提醒。涉及高处作业的班组,实施工程单位应在每天作业前组织高处作业人员观看高处坠落事故的案例或者预防高处坠落的宣传资料(相关培训教育情况需保留书面及有关影像资料),时刻提醒作业人员注意自身安全。

  3.警示教育再提升。实施工程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和生活区设置宣传栏,张贴安全防护知识宣传海报、宣传标语、播放安全教育警示片等,进一步提升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

  施工单位应组织高处作业人员按时进行检查身体,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当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情况时,禁止从事高处作业。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落实上述高处作业管理措施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帽、安全带纳入统一管理,实施统一采购,落实进场验收及见证送检制度,严禁从业人员佩戴自购、自带的安全帽、安全带。项目安全纠察队应每天对高处作业人员佩戴及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做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保障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四)严格实施危大工程方案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将预防高处坠落措施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中的重要内容,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可具操作性、有效性预防高处坠落的保障措施。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针对不同作业环节、各专业工种可能面临的高处坠落风险,完善各项防护措施及管理措施。安全防护及管理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1.临边、洞又安全防护。应按照规范、标准设置,且须安装牢固;外架内侧、电梯井内等部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封闭;临边、洞又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穿插作业时应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谁施工谁维护”的原则,实施挂牌管理,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2.脚手架搭设及使用安全防护。外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同步设置生命绳,架子工应将安全带系挂在安全钢丝绳上;脚手板应满铺、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3.吊篮施工安全防护。高处作业严禁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严禁使用自制吊篮;吊篮升降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每台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每台吊篮必须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每名操作人员必须独立配置安全锁扣,安全锁扣应按照标识方向正确设置在专用安全绳上。

  4.钢结构施工安全防护。钢结构安装时,应使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攀登作业,坠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钢梁吊装就位前,应按规定在高处作业区域连续设置双道安全钢丝绳;钢柱吊装就位前,应按规定在钢柱上设置钢爬梯和防坠器,防坠器上端严禁与钢爬梯连接;钢梁吊装就位后,应按区域及时挂设好安全平网,并按规定将系绳和挂钩可靠连接。

  5.其他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应根据专业和作业高度,确定高处作业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并满足高处作业相关规定;现场使用操作平台的,必须提供专项方案,并经验收合格后使用,高处作业人员有可靠站点及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高处作业工人要佩戴安全带,并满足高挂低用;现场使用的便携式梯子的制作质量和所用材料应符合规范要求,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使用固定式直梯攀登作业时,当攀登高度超过3m时,应加设护笼,当攀登高度超过8m时,应设置梯间平台。

  项目安全纠察队应每天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留存照片、影像资料及台账并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涉及危大工程施工的应按要求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措施。未开展安全巡查,安全作业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施工作业。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即日起至9月28日,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按照预防高处坠落整治重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完毕后方可施工。

  (二)主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各区(新区、合作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站、市政站要对在监工程项目预防高处坠落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六不施工”执行情况、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情况等。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暂停影响作业部位施工。涉及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市住房建设局督导抽查。市局将根据企业自查、主管部门全面排查的情况,组织督查组进行督导抽查。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从严从重处理。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区年度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流于形式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结合全市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等要求,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市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要照通知要求,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对照重点检查内容逐一自查整改,做好相关记录。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实施台账化管理,做到整改内容、标准、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即查即改,边查边改,闭环整改,逐一整改销号。

  (三)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站、市政站要加大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六不施工”要求。严禁不按规定采取可靠防护进行临边高处作业,发现“生命绳”等防高坠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系挂安全带开展临边高处作业的,一律按照“强化红色警示惩戒十条”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责任单位和人员红色警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按规定一律予以红色警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核,重点复核“六不施工”落实情况,发现被抽查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律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加强定期调度,做好成果总结分析。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站、市政站要加强定期调度,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总结分析工作。相关检查工作总结请于10月9日前报我局。

  通知明确: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做好整治工作

  省厅:全省工地严格落实“六不施工”要求!对发生事故的企业3日内开展核查!

  2021年1月12日,广东省建厅下发《关于严格落实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六不施工”要求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自即日起,如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3日内必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经省厅核实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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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全方位检查;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实施工程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项目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建筑业财税规划与内控训练营——基于金税四期与数电发票背景下建筑业财税规划与内控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