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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复议案例:特定种类设备执法案件不能简单“一罚了之”!
坚持有错必纠,同时注重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企业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案例3“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过现场勘查,认定申请人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危险系数较低,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行政机关做出的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申请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机关最终变更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数额变更为3000元。
2023年7月18日,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申请人某食品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在用的托盘堆垛车未经检验,没办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立案调查。同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31000元。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处罚幅度是否适当。行政复议机构经现场查看案涉托盘堆垛车情况,并组织双方召开听证会后认定,涉案托盘堆垛车车身轻巧,与传统危险系数相比来说较高的特定种类设备存在比较大差异,且申请人系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检查调查中积极努力配合,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复议机构觉得,在申请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依法办理特定种类设备检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的处罚与申请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将罚款数额变更为3000元。
特种设备执法案件涉及严格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和优化营商环境两种价值的平衡,不能简单的主张一个、忽视另一个,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考量、审慎把握,既不能简单“一罚了之”,也不能简单“一免了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调整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将变更置于各种决定类型的最前列,突出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动优势。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作为,对案件情节给予全面充分考量,对案涉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依法作出变更决定,既加强了对行政作为的监督,从源头上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对案涉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带领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规合法经营。